9月14日,一则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小米此前申请注册“服装鞋帽类”雷军手写签名商标,被知产局以其与引证商标(35474476号“JEX”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对诉争商标在婴儿成品衣商品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裁定撤销知产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由其重新作出决定。

小米随后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系雷军的手写签名,为汉字抽象化签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别开来。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米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