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罗永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为罗永浩、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科技(北京
2020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罗永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为罗永浩、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睿德公司要求锤子数码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301807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认为罗永浩和锤子科技要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锤子数码公司同意支付货款13018076.56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并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表明锤子科技、罗永浩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锤子科技公司不同意睿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为相关合同义务应当由锤子数码公司独自承担。
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罗永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永浩则称:《债务处置协议》我方没有签字,协议约定对我方不产生法律效力,该协议是附失效条件的合同,因锤子数码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协议已经失效,我方从未签署任何质押担保合同,质押权没有设立。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18076.5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罗永浩在上述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五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罗永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睿德公司与锤子数码公司为合作关系,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睿德公司为供方,锤子数码公司为需方。合同签订后,睿德电子公司按照要求向锤子数码公司进行了发货,但2018年4月开始,锤子数码公司就开始拖欠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