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货物税的消费税无法实现对高档消费行为的有效税收调节。但如果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货物扩展至服务,会不会有碍现在刺激内需市场、搞活国内大循环主体呢?事实上不用担心
作为货物税的消费税无法实现对高档消费行为的有效税收调节。但如果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货物扩展至服务,会不会有碍现在刺激内需市场、搞活国内大循环主体呢?事实上不用担心。
白彦锋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开征的。我国消费税作为特种消费税,与“普遍征收”的增值税搭配使用,有效调节消费、筹集财政收入。但是,除了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两税”之外,其实之前还有营业税。它们之间的功能定位是,增值税作为货物税,而营业税作为劳务税。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货物和劳务之间的“分野”变得越来越模糊。不仅如此,货物和劳务之间常常“你中有无,我中有你”,水乳交融,很难区分清楚。为此,2012年开始,我国推进“营改增”改革,这一改革2016年已全面实施。至此,我国增值税完成了从“货物税”向“货物劳务税”(Goods·service tax)的转变。但是,带来的问题却是消费税的改革有些滞后了。
作为货物税的消费税无法实现对高档消费行为的有效税收调节。过去营业税中包括了娱乐业等税目,最高征收20%的税率。但是,现在营业税被增值税“吸收兼并了”,类似的高档消费行为就缺乏了原有的税收调节。
将消费税改造为货物劳务税是行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过去营业税是地方税制的主体税种。现在营业税消失了,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2019年10月发布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中明确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但是,考虑到消费税的货物税性质,如果未来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后移,消费税的税基可能会遭到多方面的侵蚀。第一,与生产商比较起来,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数量无疑会呈现级数式膨胀。这无疑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使考虑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调动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便利纳税人的考虑也可能使消费税的征管成为一个难题。
第二,人们通常会认为,一件产品从生产出厂到批发、再到零售,会层层加价。这样一来,过去出厂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的税基,无疑会一下子大很多。那么,即使考虑到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所带来的“跑冒滴漏”,税基扩大仍然可以“找补回来”不少。但事实却是,这种“层层加价”的逻辑链条正在可能被新的商业模式所颠覆。这是因为,对于汽车销售行业来说,它们可能宁可“购销价格倒挂”卖车,让零售价低于销售价格。这种现象未必是某一个时间节点上的个别现象。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即使销售商低价卖车,他们仍然可以从厂家“冲量”返点、代销保险返利、车贷金融服务费、乃至后续的修车服务中获利。“微笑曲线”告诉我们,在一条产业链上,利润的“大头儿”是前端的研发和后端的售后服务。至于销售环节,不过仅仅是获取客户而已。互联网新贵们可以砸巨资开拓市场,汽车厂家有什么理由不降价卖车呢?但随后的问题来了,如果汽车经销商低价卖车,那么消费税的税基无疑会不断萎缩。而消费税的“税网”如果想实现对所有方面的“全覆盖”,那么跳出“货物税”的窠臼、完成“货物劳务税”的转变就是这些行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其实,类似的问题在珠宝首饰的维修过程中、高尔夫俱乐部的消费行为中都普遍存在。
消费税向服务扩围促进公平、无碍刺激内需
如果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货物扩展至服务,会不会有碍我们现在刺激内需市场、搞活国内大循环主体呢?事实上不用担心。
第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非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奢侈品、污染品为主。消费者“愿者上钩”,国家税制“寓禁于征”。第二,奢侈品的“凡勃伦效应”会告诉我们,这些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之后,一些纳税人出于炫耀和攀比的考虑,反而可能会增加对它们的消费。这样看来,消费税的税基只会扩大,而不会萎缩。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